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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925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925号 更新时间:2017-10-25 14:00:1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925号

原告:邓进茂,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陈俊材,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火南,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进茂与被告陈俊材、陈火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来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进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材、陈火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进茂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回屋前旧厨房地;2.要回屋后坡地;3.要陈俊材赔偿他及其亲人损坏我的财物及误工费叁仟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因暴风雨,我的房屋倒塌,准备重建,但因屋地问题,与新田村陈俊材引起争议。并遭到陈俊材及其亲属的阻抓挠,理由是我建房的地是陈俊材的旱地(未合并第八生产队,即1968年前)。历史问题:1968年因社会体制变革要求,由大军垌、新田、天堂坪三个生产队合并为罗沙八队(即第八生产队)为方便管理,第八生产队决定将各小队统一在原松柏小学边一带各自建房,生产队集体打屋地,但因工作忙,只能用晚上时间打,结果打了很长时间,只打了一个小队的屋地。后来大军垌小队的人就决定不集中建房了,新田小队的大部队人也不愿集中建房,只得曹家球一户人建了一座四间房,另建一个厨房,后来在学校操场外的大路旁建了个厕所。天堂坪小队比较边远,而且住得很散,再有一个原因就是自己小队的水田都被打屋地挖出的泥填了,成了屋前的天井地及大路(注:原来屋前的水田是罗沙片区、罗圳队的,如果没有前面的水田堆泥,作余地及大路是无法打地整屋的,但这些水田又不是第八生产队的,后来决定用原天堂坪小队最好的水田,与罗圳生产队的水田交换)。就决定到旧学校边建房,当时打地是给参加人记工分的,谁建房都要交打地人工的,人工是按当时的劳动日计出来的。天塘坪小队的黄志开、黄谓新、黄火章三户不原交钱,自己另打屋地自建了。邓金生(邓进茂的父亲)因劳力少,根本不能打一座房屋的屋地,只好交打地人工,在集体打的屋地建造了房屋,并在1987年12月17日填写了土地使用证登记表,并获得审批,领了证。但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证件丢失,但在2014年向相关部门报失,并在2014年11月11日的云浮日报登了灭失补发公告。后来体制改革,又分队了,分队后各小队经营原来各小队的山及田地。整了屋的土地由建房屋人所有(包括前后空地)、猪舍是集体打地,集体建造的,分队后,原来谁养猪的,归谁所有(包括地皮)。

由于起争议,请来了村委四名干部,但他们都说无法解决,叫双方到镇综治中心。2014年11月21日,双方到了综治中心,讲了情况,综治中心又叫到国土所,梅所长说,邓进茂的房屋是有土地证的,陈俊材不能以过去的土地是他的,要求邓进茂还返部分屋地给他,陈俊材说:天井地是无入土地证的,他要求在天井等地种菜,梅所长说:不能这样做,原来是谁使用的,就谁使用。并要求双方回去写一份详细的资料来,再作处理,后来双方都交了资料。因为陈俊材长期在深圳工作,邓进茂又想及早建房,叫村委陈龙钊打电话给他,邓进茂原划一米屋地给他(从前面一直到后面)。请他同意开工建房,他不同意,要划7米给他才同意,结果协商不成。2015年5月15日,综治通知双方到综治中心调解,陈俊材不回来,让其妻陆美出席,陆美说:邓进茂的屋地过去是陈家的,如不按她的要求划返土地给她,就到法院上诉,双方发生争论。接着,陆美以搭车时间到先行离去。接着,冯云副书记、陈顶材主任,对邓进茂讲,你到住建办报建,办好相关事项,就可以建房了。2015年11月12日,邓进茂到镇住建办报建,2015年11月17日冯建洪及陈龙钊到现场,量了地拍了相。2015年11月23日交了有关资料,冯建洪讲清相关事项。接着,开始建房,进茂在屋后的旧厨房地搭了工棚,2015年11月24日挖了四口柱眼,每口宽1.4米、深1.4米,25日陈枝材(俊材的堂弟)、陈木生(俊材侄),用石头泥土将柱眼填平,推倒工棚,进茂将情况告知村书记陈英泉,他说无能力解决,叫我用电话告知陈顶材,他说在县上开会,回来后再说。综治办经过调查,于2015年11月30日出了意见书,通知双方在12月1日到综治办,要求双方签名后领意见书,邓进茂签后领了,陈俊材则以政府无帮他为由,不签不领,要求回村委再调解。2015年12月11日,再在村委进行调解,综治办邓金火、住建办冯建洪及村干部参加会议。冯建洪说:邓进茂的屋地是有证的,不能说要就要。陈俊材说:屋前的天井及厨房不入证的,我要返。冯建洪说:农村的天井、厨房地也是受法律保护。邓金火要求陈俊材找出要邓进茂天井及厨房地的法律、法规。他不说话了,不久散会了。2016年1月20日,国土所为邓进茂办好补发证的资料,邓进茂拿到资料马上交给了县国土局,并在约2016年4月1日领了重新补发的土地使用证。回到综治办、国土所,他们都将新证复印了。为了防止陈俊材及其亲人再次阻挠,邓进茂要求综治办再向陈俊材讲清相关政策,约6月中旬、综治办再通知陈俊材到村委、他说无时间回来,指定由陈枝材代表他出席讲清相关问题,会上陈枝材还是说要邓进茂的厨房地,冯建洪向陈枝材讲清相关问题,冯建洪说厨房地也受法律保护,陈枝材听了跟着走了。后来我再次到住建办作了报建的相关事项,冯建洪同样做了相关工作,并给了我报建证明。但在我动工建房时,还是被陈俊材的亲人阻挠,用泥石填基础坑,运回红砖堆放在放沙石的场地及通往我家的车路上。我照派出所的要求把红砖堆放好,但他们又丢了回来,反复多次,在我的屋地堆放柴枝、杉木、竹等杂物。2016年11月1日,陈俊材回来,与其亲人砍了一批大竹,在我的天井地盖了个大竹棚,用竹片围着,里面堆着柴枝、竹片围着,里面堆着柴枝、竹条、杉木等杂物连人都难以进入。2016年11月17日我按派出所的指示,拆了竹棚、搬开杂物、请来10多民工,从新挖柱眼,挖一个倒一个,这天一直到晚上10点才收工,共挖好倒好6只柱眼。18日上午又挖好了3只,下午准备装好料,就倒水泥,结果陈俊材的妻子陆美回来了,她拿了只大铁锤,放一把大刀在旁边,一边骂、一边砸我的水泥柱,水泥打烂、钢筋打坏,派出所的干部到来才停止。派出所干部对陆美及其亲人讲了相关法律叫她们不再阻挠及破坏。2016年11月29日,邓进茂到外地买模板,工地无民工,陈俊材的亲人又用钢锯,锯去6条矮柱铁(其中一只柱4条铁全部锯去,另一只柱锯去2条,剩2条)。我回来后问她们,谁锯我的柱铁,陈俊材的母亲说,是我锯的(他母亲已80多岁,根本无法锯去6条钢筋)后来有人说是陈火南的妻子,付进凤锯的。当我倒好地梁后,开始倒地面柱,第一天倒了4条,第二天开工时,陈俊材的亲人再次阻挠,他的大嫂余秀凤站在矮柱上,不让装柱板,直到派出所到来把她带走,其他人才离去。现在主屋建好了,但后面的旧厨房,陈火南的妻子却不让建,还说要在旁边的坡地种竹,种桂。陈俊材的妻子陆美,却把屋前的厨房地的泥砖拆除,从新围了起来,我问她为什么?她说这是不会让我的。我向村书记反映情况,他叫我找吴镇江主任及综治,2016年7月12日,我到综治反映情况,又和吴镇江讲了,他们说。镇府只能是调解,上诉法院处理比较有效。于是就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邓进茂与被告陈俊材、陈火南之间因建房引发纠纷,原告邓进茂请求要回屋前的厨房地和要回屋后坡地,是属于土地权属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进茂诉讼请求的第1、2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来庆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