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8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坚,绰号:铁牛、肥佬坚,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郁南县。因犯抢夺罪,2012年1月12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7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6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坚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志坚窜到郁南县南江口镇姚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屋内的一辆双枪牌女装摩托车盗走。2017年5月15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郁南县南江口镇新顺景陶瓷厂旁边的停车场将被告人黄志坚抓获并起获被盗的摩托车。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32元。该被盗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姚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坚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材料、犯罪嫌疑人信息登记表、户籍资料等;2、证人何某某、黎某某、陶某某、黎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志坚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志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起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志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黄志坚处以适当的刑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志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展云
审 判 员 黄文寿
人民陪审员 梁少芝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