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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79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79号 更新时间:2017-11-06 13:25:4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79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未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满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23时2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WV139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郁南县连滩镇往南江口镇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S352线85KM+950M路段时,与前面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唐某某(未成年)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家属预付了丧葬费36330元。2017年3月3日本院受理了被害人唐某某亲属向被告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民事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分别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赔偿58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赔偿40000元(含丧葬费36330元)给被害人唐某某亲属,并已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人口信息查询、民事调解书、赔偿凭证和收据、证人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绍红

人民陪审员 梁少芝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