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94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943号
原告:余洁珍,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马文波,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珍,系原告马文波妻子。
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大朗埇1号锦绣花园1座2座首层商铺01。
原告余洁珍、马文波诉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洁珍、马文波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洁珍、马文波撤回对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洁珍、马文波负担。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