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54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540-1号
原告:梁华芳,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伟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智嵘(曾用名陈丁锋),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9号厂内4号楼第六层613、615室。
负责人:蓝伟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梁华芳诉被告陈智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粤5322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梁华芳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智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华芳撤回对被告陈智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华芳负担。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光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