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125号
原告:郁南县千官镇上好佳商场。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经营者:丘雪武,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丘雪武,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容清,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仁,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郁南县集贸市场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贤华,该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南县千官镇上好佳商场(以下简称上好佳商场)、丘雪武与被告陈容清、郁南县集贸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集贸市场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好佳商场的经营者丘雪武、原告丘雪武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月明,被告陈容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仁、被告集贸市场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好佳商场、丘雪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暂计算为294176元(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2.判令被告对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场租赁合同》,约定租用的期限从201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限为10年。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经营商场生意。被告从2016年3月开始在原告租赁的房屋旁边进行违章建筑,包括在市场入口处加建一面墙,在原告经营商场的附近进行填土和平整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楼层下水通道堵塞。2016年7月13日,一场大雨过后,由于排水通道在被告施工过程中严重堵塞,以及被告在市场入口处加建一面墙等原因,导致雨水不能及时排放,致使原告经营的商场受到严重水浸,损坏的财物包括食品、小家电、冰箱、雨伞、电脑、电动游戏机、电磁炉等物品(详见清单)。原告因此事停业一个月,经原告大致统计,原告的商品损失达25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机构评估为准。由于被告违章建筑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如下:1、商品损失约25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租房费用7300元;3、停业期间实际收入减少的费用24000元;4、清理商场的人工费2000元;5、租房费用2288元;6、工人工资8000元;7、证据保存费588元,以上合计共294176元。事情发生后,原告要求千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7月22日,千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告和陈容清调解,虽然陈容清对侵权的事实表示认同,但对调解方案没有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认为,被告违章建筑的行为,严重堵塞了排水通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集贸市场中心与陈容清是出租与承租关系,但集贸市场中心容许陈容清在没有报建的情况下违章建筑,导致下雨时水流无法排泄,倒灌入原告经营的商场,集贸市场中心作为管理人、租赁方,对本案具有过错,应与被告陈容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容清辩称,一、原告的财产损害事实与本人并无关系。其理由是:1、原告与被告的地块同属于千官镇官宁路旧市场的两边位置。具体是:原告经营的上好佳商场物业地块位于千官镇官宁路旧市场右边(即水流向的下游),而答辩人的市场物业地块位于旧市场左边(即水流向的上游)。在2016年7月13日的特大暴雨中,答辩人上游居民房屋也没出现有水浸现象,两者紧紧相连,同属于千官镇旧市场地块。由于千官镇旧市场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今有30多年,随着现官宁路的开发建设,市场前的街道两旁都在加高和扩宽,造成原告、被告所在地块的地势与官宁路街道路面有1.5米落差,遇上稍大雨水便很容易遭周围地势高的水汇流而形成水浸。2、答辩人为了免受地势落差而遭周围地势高的水汇流而水浸的威胁,在2016年初,被告对自己物业进行了砌墙填土等维修加固作业,目的是消除水浸威胁所做的自我保护措施。对原告诉答辩人在砌墙填土施工过程中造成楼层下水道堵塞,答辩人不予认可。在砌墙填土之前己充分考虑了排水的重要性,非但不会堵塞,更对原有的下水道进行了清理,以增大其排水容量。在施工过程中也格外注意,所有填土都在挡土墙或围墙内进行,包括运料车辆的进出,都远离下水道,而且在下水道的上游。所有能看到的明渠中也找不到砌墙填土材料。2016年7月13日晚的暴雨,被告上游的商户(供销楼一楼地势与上好佳商场持平的)也未受水浸,这足以说明答辩人的砌墙填土作业没有堵塞下水道。2016年9月15日,在当地熟悉下水道情况居民指认下,答辩人找到了现千官村委会附近楼房下面河流,据说下水道出口位置被河床的砂泥堵死了,找不到了。2016年8月下旬,市政部门重新开挖一段下水道及多个沉砂井与河道接通,印证了以上说法。千官市场改造与原告商场被浸受损更没有因果关系。据答辩人到实地向当地年长居民了解该区域的市政排水情况得知,千官市场建设较早,地势低洼。建市场时设计的排水系统只是充分考虑满足市场本身的排水容量。随着当地政府对周边地块的逐年开发、街道硬底化及居民楼的日益增加,而市政排水管网又未能同步增加或改造,造成远超日后的排水极限,致排水管网己淤塞或有排水出口高于排水入口,出水不畅。2016年7月13日的一场暴雨过后,现千官镇政府市政工程正在改造下水道排水设施,市场内约50米的排水明渠中未见填土材料,未因新的改造造成市场内排水渠堵塞。另外,和供销楼相隔的并不是排水渠,原来是市场入口通道,供销楼后面的排水渠也没阻塞,原告上好佳商场位于下方排水口,而千官市场现改造的区域位于市政排水渠的上方,再上方还有大量居民生活,市场天面的雨水全部排到市政渠道。2016年7月13日傍晚当地一场暴雨,官宁路两头街道聚集的大量雨水从原告前面的梯级直接流入上好佳商场,而不是在被告填土处渗水进入,导致货品被浸受损,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据当地居民黄辉雄、陈伟标等人反映,这次大暴雨很少见,造成镇区所有低洼地方水浸。3、原告对其商场被浸受损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租赁场地给原告经营,但原告防自然灾害意识差。当雨水涌入商场时,原告没有积极自救,任由水涨浸泡,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严重过错;在新闻媒体得知当天有特大暴雨的情况下未作任何预防措施,水灾隐患防范意识不足,也是原告受损的重要原因。4、答辩人对原告诉砌墙填土工程是违章建设,不能认同。答辩人为了让千官镇官宁路旧市场约2000平方米(即原告租赁之外部分)闲置面积引资改造发挥效益,便于经营管理,在自己室内进行原有砌墙加高,原有星瓦维修加固,填土1.5米与街道持平等工程作业。原告自己预感把闲置地面填高后,其租赁的商场将低于填高后的地面约1.5米,若引入更大的商场,将增加上好佳商场的经营压力,甚至构成莫大威胁。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诸多无理意见,多次故意将自己小车停放被告大门口阻碍施工行为(被告保留追究阻碍施工损失责任)。原告在本案中认为答辩人的上述作业是违章建筑,没有依据。原告租赁上好佳商场的时候也同样对室内700多平方米的楼房进行了砌墙填土,贴瓷砖装修等工程作业,一直以来没有收到被认定属于违建之类的信息或材料。并且2016年3月23日集贸市场中心己向千官镇政府递交有“关于千官市场改造需变更地面标高的函”,千官镇旧市场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今有30多年历史,据答辩人所知,凡自己室内的地面、墙面、天花等工程作业,都无需政府部门的许可。不论是公有物业还是私有物业,概莫例外。答辩人只是做好自我保护措施和在原有基础上维修加固工程,并没有存在违章建设现象。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二、基于原告、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答辩人作为出租方已经尽了善良之道德义务。原告、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了有效期为10年的《商场租赁合同》,该合同经千官法律服务所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签订合同后,答辩人开始按原告的使用要求对租赁范围进行了四周砌墙、地面填土、贴砖等作业。在约定移交场地的时间内把场地顺利移交原告使用,合同正在正常履行中。在这场特大暴雨中,答辩人作为合同出租人出于善良之道德义务,自愿组织人力,调用三台抽水机排水等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却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自救措施,只顾拍照取证。原告并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损失,这是其主观原因。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集贸市场中心辩称, 一、答辩人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答辩人既没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合同,也没对其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与陈容清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中也只字未涉及答辩人。答辩人在2012年3月28日与陈容清签订的《市场租赁协议书》第四条约定陈容清可以把铺间、摊位分散出租,陈容清无需将转租情况向答辩人报当地审核。二、答辩人没有管理上的过错行为。原告诉另一被告陈容清从2016年4月在原告租赁的房屋边进行砌墙填土作业,认为答辩人具有过错没有事实依据。千官市场是答辩人名下的物业,占地面积2919平方米,建于1984年。因该市场地势低洼常遇水浸,随着周边逐年开发和私营“长城市场”的投入使用,该市场首层2900多平方米于2005年2月份起处于荒废状态,大部分被居民占用种菜,收益低微。直到2012年3月,答辩人为了让国有资产盘活增值,通过公开投标租赁,陈容清竞得千官市场首层2919平方米20年的使用权。答辩人与陈容清约定允许其充分利用荒废闲置场地,包括自行改造,引资改造分散出租等形式发挥效益,此乃答辩人的职责所在,答辩人认为没有任何过错过失。陈容清2016年3月份提出市场改造,答辩人认可。于2016年3月25日派出黄文仁和陈作汪两人到千官镇协调,当面要求陈容清填土作业时千万不能让泥土等材料进入排水管网,按镇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当时千官镇政府分管村镇建设的领导及国土所有关同志协调并现场察看,把答辩人出具的《关于千官市场改造需要变更地面标高及砌高原墙体的函》当面交分管领导。陈容清在今年4月中旬开工作业。之后答辩人未收到认定违章建设之类的信息,也未收到暂停市场改造的要求。三、千官市场改造不属违法建筑。千官市场的砌墙填土,实际从2013年初就已开始,即本案中原告承租上好佳商场楼房的时候,就把其承租的约700平方米楼房四面砌墙,地面填土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的装修等工程作业。上好佳商场已经营业3年,未见任何政府部门认定答辩人此举属违建工程。因此,按照当地习惯,这次类同的改造工程也不属于违建。四、千官市场改造与原告商场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据答辩人到实地向当地的年长居民了解该区域的市政排水情况得知,千官市场建设较早,地势低洼。建市场时设计的排水系统只是充分考虑满足市场本身的排水容量。随着当地政府对周边地块的逐年开发、街道硬底化及居民楼的日益增加,而市政排水管网又未能同步增加或改造,造成远超日后的排水极限,致排水管网或已淤塞或有排水出口高于排水入口,出水不畅。市场内约30米的排水明渠中未见填土材料,未因新的改造造成市场内排水渠堵塞。原告上好佳商场位于下方排水口,而千官市场现改造的区域位于市政排水渠的上方,再上方还有大量居民生活。市场天面的雨水全部排到市政渠道。该场暴雨导致货品被浸受损,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据当地居民黄辉雄、陈伟标等人反映,这次大暴雨很少见,造成镇区所有低洼地方水浸。当雨水涌入商场时,原告未积极自救,任由水涨浸泡,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严重过错;原告对承租楼房历来遭浸的历史未能充分了解和评估,贸然承租,水灾隐患防范意识不足,也是原告受损的重要原因。综上,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市场租赁协议书;公证书、视频光盘;钟光成、丘雪武、程灿华、谢海清、陈容清的询问笔录;工资收据及董素、李忠兰、冯雪梅、王雪芹的身份证;租房收据;上好佳商场水浸损失报告表;公证费发票、现场照片晒相费用。被告集贸市场中心依法提交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市场租赁协议书;照片8张。原、被告对各方提交的证据分别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6)粤5322民初1003号案卷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到千官镇上好佳商场的现场勘验图片20张和双方确认的填土高度的相关证据,原、被告分别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8日,集贸市场中心(甲方)与陈容清(乙方)签订了《市场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把位于本县千官镇属于甲方所有的千官市场(不含二楼及以上)标租给乙方经营管理。租赁期限从2012年7月起至2032年6月底止。只允许乙方在甲方的市场内经营政策上允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或产品。在承租期内,乙方可以利用闲置场地和摊位发挥效益,可以把铺间、摊位分散出租给各个体户经营管理,由乙方收取租金,但不得将千官市场整体转租给他人经营管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在承租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市场原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但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额负责;到承租期满把市场交还甲方时不得拆除和改变,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协议还对租金、承租期间其他费用的承担问题及违约问题等作了约定。
2013年3月26日,陈容清(甲方)与丘雪武(乙方)签订了《超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千官镇官宁路千官旧市场(地号:2211010****)出租给乙方。租赁房屋范围:千官旧市场大楼壹楼的房产,包括上述房产配套的全部设施、设备和系统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和设备、给排水系统和设备、消防系统和设备、室内、外管网等)。租赁期限为壹拾年,自201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租赁面积约为7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实量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合同还对甲、乙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上好佳商场于2013年7月10日开始在上述租赁场地内进行经营。
2016年7月13日晚上,千官镇下了一场雨,由于上好佳商场位于该地段最低洼处,当时雨势较大且急导致上好佳商场原有的排水口无法及时排水,商场内的部分商品受浸。2016年7月22日,上好佳商场向郁南县公证处申请要求办理该商场因水浸导致商品货物受浸损毁的相关证据的保全公证。2016年7月27日,郁南县公证处出具(2016)粤云郁南第1158号公证书。另外,在清点受浸商品时,上好佳商场的员工自行制作了《上好佳商场水浸损失报告表》,郁南县千官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李双泽、梁泰权作为在场人在该报告表签名。原告确认该报告表是由商场的工人进行造册及清点,李双泽、梁泰权没有参加清点。原告认为导致商品受浸的原因是被告陈容清的填土改造行为以及在改造过程中严重堵塞了排水通道,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另查明,上好佳商场是个体户,经营者是丘雪武,经营场所在郁南县千官镇千官市场(1-4)号;其经营范围为:零售:食品,卷烟,百货、日用杂品。
经本院现场勘验,上好佳商场地面低于千官镇官宁路路面约1.4米。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2016年7月13日的雨势较大,持续时间较长。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上好佳商场于2016年7月13日的受浸物品进行财产损失鉴定,本院先后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但上述两间鉴定机构认为本案不具备受理评估条件,无法准确评估本案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于集贸市场中心与陈容清签订了《市场租赁协议书》,约定集贸市场把千官市场(不含二楼及以上)标租给乙方经营管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陈容清与丘雪武签订了《超市租赁合同》,约定陈容清将位于千官镇官宁路千官旧市场的房产出租给丘雪武,符合《市场租赁协议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好佳商场因水浸造成货物损失与被告陈容清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案涉物品被浸当天下大雨,且持续时间较长,上好佳商场原有的排水口未能及时疏通积水,导致上好佳商场内的货物被浸,天气概况是造成该商场水浸的原因,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被告陈容清的填土改造行为严重堵塞了排水通道。综上,就上好佳商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好佳商场的损失与被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原告不能证明上好佳商场因水浸造成的损失与被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商品损失约25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请求的停业期间实际收入减少费用24000元、清理商场的人工费2000元、工人工资8000元、租房费用2288元、租金7300元及证据保存费588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对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问题。被告填土改建的地方是否属违章建筑,不属本院的审理范围。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采纳。
原告认为集贸市场中心作为管理人、租赁方,对本案具有过错,应与被告陈容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郁南县千官镇上好佳商场、丘雪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12.64元,由原告郁南县千官镇上好佳商场、丘雪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婉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人民陪审员 谢 绍 颜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