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80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02号
原告:孙杰祥,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光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贞英木业有限公司,住址: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下咀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莫礼桢。
被告:莫礼桢,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孙杰祥与被告云浮市贞英木业有限公司、莫礼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杰祥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谭 家 辉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