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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802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802号 更新时间:2017-11-15 10:51:5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02号

原告:孙杰祥,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光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贞英木业有限公司,住址: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下咀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莫礼桢。

被告:莫礼桢,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孙杰祥与被告云浮市贞英木业有限公司、莫礼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杰祥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谭 家 辉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