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8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081号
原告:傅思源,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林德鑫,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傅思源与被告林德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傅思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思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思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