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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081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081号 更新时间:2017-11-15 10:51:5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081号

原告:傅思源,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林德鑫,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傅思源与被告林德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傅思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思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思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