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19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191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华,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剑华,该社员工。
被告:张嘉锋,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大湾镇沿江路2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