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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209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209号 更新时间:2017-11-21 10:00:0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09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韶宇,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雄,该社员工。

被告:余镜兴,男,汉族,1953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