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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645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645号 更新时间:2017-11-15 10:51:5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645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黎鉴荣,该社职员。

被告:张东梅,女,汉族,1960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建宁,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东梅、谢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6.62元,减半收取计2713.31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