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64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645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黎鉴荣,该社职员。
被告:张东梅,女,汉族,1960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建宁,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东梅、谢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6.62元,减半收取计2713.31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