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7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粤5322民初1079号
原告骆敏杰,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魏镜芝,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骆敏杰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一份《连滩镇石头塘鸿源小区装修工程协议》,约定被告开发建设的石头塘鸿源小区大楼的不锈钢网、护栏、防盗门等装修工程由原告承接施工,经双方于2015年11月29日对原告所做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6498.76元,并签订《连滩镇石头塘鸿源小区水电安装、楼梯电井门、消防门、天面门、大门口门等结算单》给原告收执。工程完成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魏镜芝尽快支付拖欠连滩镇石头塘鸿源小区的不锈钢网、护栏、防盗门等装修工程款246498.76元给原告。2、本案工程款被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镜芝拖欠原告骆敏杰承揽郁南县连滩镇石头塘鸿源小区的不锈钢网、护栏、防盗门等装修工程款246498.76元,被告魏镜芝定于2017年9月22日前清偿全部装修工程款246498.76元给原告骆敏杰。
二、原告骆敏杰在该项目工程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4997.48元(减半收取为2498.7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该款原告已经支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支付上述工程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经审查,上述协议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 振 标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