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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091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091号 更新时间:2017-12-04 14:59: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091号

原告:钱天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桂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钱天良诉被告黄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钱天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天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天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73.16元,由原告钱天良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炜 韬

吴 润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