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9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091号
原告:钱天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桂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钱天良诉被告黄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钱天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天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天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73.16元,由原告钱天良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炜 韬
吴 润 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