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9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092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男,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杏,男,该社职员。
被告:陈世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337.61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 炜 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