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5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53号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牛圩河开发区第一幢3号(飞凤车站斜对面)首层。
经营者:陈胜,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区文,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区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朱 宝 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