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7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1275号
原告:谢杰源,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谢杰源与魏镜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杰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镜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杰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结清拖欠原告在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做工的工资2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魏镜芝在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请原告在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做保安,一直拖欠工资未结,原告追讨多次,最后只有欠条清单一张作为依据。
被告魏镜芝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被告魏镜芝出具一张字据交原告收执,载明:欠连滩鸿源华庭保安工谢杰源工资27000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劳务提供人提供劳务活动后,接受人应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劳务报酬27000元,有其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27000元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魏镜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劳务报酬27000元给原告谢杰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被告魏镜芝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返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