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11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111号
原告陈秀观,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
被告陈秀丽,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陈秀观诉被告陈秀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秀观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观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陈秀观负担。
审 判 长 潘 展 云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