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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111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111号 更新时间:2017-12-04 14:59: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111号

原告陈秀观,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

被告陈秀丽,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陈秀观诉被告陈秀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秀观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观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陈秀观负担。

审 判 长 潘 展 云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