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18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189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华,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剑华,该社员工。
被告:苏洪昌,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张惠燕,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洪昌、张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 锦 坤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