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19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198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潮联饰品辅料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陆枝时,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德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黄小丽,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潮联饰品辅料店与被告莫德文、黄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潮联饰品辅料店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潮联饰品辅料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潮联饰品辅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0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潮联饰品辅料店负担。
审 判 员 叶来庆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