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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404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404号 更新时间:2017-12-04 15:00:3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404号

原告:林永杏,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李燕林,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林永杏与被告李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叶来庆与人民陪审员岑汉泉、周少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永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燕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永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250元给原告,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投递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第一次是在2015年6月10日被告以经营洗车场为由,向原告借款116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晚上。第二次是在2015年6月26日再次以洗车场急需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6650元,双方无约定还款期限,利率按月息2%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以各种借口为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结欠本金18250元,利息0元,本息合计1825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燕林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600元,并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2015年6月26日,被告因经商缺资金向原告借款6650元,并立下《借条》交给原告收执,两次借款本金合共18250元。上述两次借款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过任何借款本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825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永杏诉请被告李燕林偿还欠款18250元有其提供的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欠条》、2015年6月26日签订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李燕林应按所签订的欠条、借条内容归还借款18250元给原告。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并没有按借条中的内容提出利息偿还问题,故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燕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18250元给原告林永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25元,公告费560元,合共816.25元,由被告李燕林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燕林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来庆

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