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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95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95号 更新时间:2017-12-13 15:01:1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9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竞海,绰号“油佬”,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竞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竞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陆竟海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到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委水塘小学边向他人购进冰毒一包,在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委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陆竞海的摩托车车头处缴获重量为101.98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包。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对被告人陆竞海新鲜尿液毒品取样检测,结果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竞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清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资料及吸毒前科资料、称量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证人黄某某、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陆竞海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竞海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陆竞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竞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竞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甲基苯丙胺毒品101.98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文寿

审 判 员 黄绍红

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