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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96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96号 更新时间:2017-12-13 15:01:0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96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少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号牌小型轿车搭载覃某甲伍某某温某某沿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一环路江城加油站对出路段时驶出左路外碰撞绿化带后翻车,造成车上人员覃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1.6mg/100ml。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某预支了被害人覃某甲的丧葬费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医院住院证明、温某某伤势照片、抢救记录、死亡证明、事故综合报告、视频截图图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查询函、证明、年检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预付丧葬费凭证、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2、证人伍某某、陈某、何某某、覃某乙、温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覃某某处以适当的刑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O 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