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7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1271号
原告:黄桂强,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杨建定,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黄桂强与被告杨建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定经传票传唤无不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桂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建定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黄桂强;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杨建宁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建定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借到借款本金20000元,且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借款人必须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现在期限已过一个多月,经双方多次商讨,被告未能确定还款的日期,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建定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借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3日,被告杨建定因资金不足向原告黄桂强借款20000元,并签立《借据》由原告黄桂强收执,双方约定借款于2017年8月23日前全部归还。《借据》载明,如逾期不全部归还时,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黄桂强在《借据》上的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借款后,被告没有按期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庭审时,原告明确表示不用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黄桂强起诉主张被告杨建定向其借款20000元,提供有《借据》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被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杨建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杨建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桂强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杨建定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付受理费150元,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