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9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97号
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聂金海,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傅计强与被告聂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傅计强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计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计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傅计强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