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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306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306号 更新时间:2017-12-27 10:39:3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306号

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卓成,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聂金月,女,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傅计强与被告黄卓成、聂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傅计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计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计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傅计强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