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30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306号
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卓成,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聂金月,女,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傅计强与被告黄卓成、聂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傅计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计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计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傅计强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