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73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33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华,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剑华,该社员工。
被告:陈沛林,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钟秀莲,女,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林洪球,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沛林、钟秀莲、林洪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57元,减半收取计936.78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