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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090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090号 更新时间:2017-12-27 10:39:3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09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黎永国,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案外人):张东灿,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黎永国与被告张东灿,第三人魏镜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1月1日,原告黎永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黎永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黎永国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