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9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09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黎永国,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案外人):张东灿,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黎永国与被告张东灿,第三人魏镜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1月1日,原告黎永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黎永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黎永国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