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21号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021号
原告:彭啟文,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桥木,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中润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陈绍平。
被告:陆嘉颖,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陈灿明,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彭啟汉,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彭啟文与被告郁南县中润环保混凝土有限公司、陆嘉颖、陈灿明、彭啟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彭啟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啟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啟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1.66元,减半收取计17580.83元,由原告彭啟文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