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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252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252号 更新时间:2017-12-27 10:39:3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1252号

原告:郑火雄,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告: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郑火雄与被告魏镜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火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镜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火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结清拖欠原告在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做工的工资,合计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聘请原告在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做工,职位是业务员。被告一直拖欠工资未结,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魏镜芝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被告聘请的工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和协议。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劳务报酬,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原告书立欠条,载明:“欠鸿源华庭郑火雄工人工资壹万肆仟元正(¥14000元),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欠款人:魏镜芝,2017年7月30日”。被告立下欠条后,没有支付所欠工资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魏镜芝是自然人,并非用人单位,且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已履行向被告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镜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魏镜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火雄支付劳务报酬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魏镜芝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