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8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86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耀君,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唐耀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和10月,办理了郁南县某山场的两幅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6年9月和2017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雇请他人到该山场砍伐林木。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林木。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鉴定:两幅林木超范围砍伐的林木总蓄积为583立方米,折算出材量为453立方米。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郁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林权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塘梨根山场砍伐前后照片、补充说明、伐区说明图、户籍证明、证人谭某甲、黄某某、戚某某、林某某、谭某乙、张某某、林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张某乙、何某甲、吴某某、何某乙、陈某甲的证言、调查情况、辨认笔录、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某在犯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唐耀君提出的谭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谭某某处以相应的刑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审 判 员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