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44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443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号。
负责人:周伟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灿,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华,男,该行职员。
被告:彭锃,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彭炽权,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李桂洪,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彭锃、彭炽权、李桂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彭锃已自觉履行偿还债务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莫 家 钦
人民陪审员 吴 志 强
人民陪审员 许 国 浩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