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11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广东省郁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9日13时30分,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郁南县甲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乙村路段时,与由赖某某驾驶的粤XXX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赖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对被告人黄某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乙醇含量193.464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嫌疑人照片、常住人口查询、事故综合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谅解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赖某某、张某某、黄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