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11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黑佬,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藤县人,户籍登记地广西藤县,现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满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郁南县某职业技术学校门口对出路段,在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向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台无号牌的飞肯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经核查,该摩托车是2016年9月23日岑某某在郁南县某镇被盗的摩托车。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交易截图、行驶证、证明、被告人户籍资料;2、证人许某某、袁某甲、许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涉案的车辆已被起回发还车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