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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102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102号 更新时间:2018-01-05 10:55:4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花名“细佬哥”,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邱某某向谢某某购买郁南县某山场的林木。2016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钱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等人砍伐该山场的林木。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采伐林木蓄积为36.02立方米,折出材量为22.69立方米。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协议、检尺单、林权证、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调查情况、证人谢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钱某某、黄某甲、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林某甲、谢某丙、曹某某、吴某甲、李某某、梁某某、吕某丙、陈某丙、曹某乙、袁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砍伐林木总蓄积为36.02立方米,折算出材量为22.6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邱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