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7)粤5322刑初97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97号 更新时间:2018-01-05 10:55:4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郁南县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某路与城北路交叉路口时,撞向该路口的环形岛致人车倒地后被查获。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孔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121.967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信息查询、常住人口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庞某某、黄某某的证言、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孔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审 判 员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文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