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62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628号之一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负责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灿,男,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男,该社职员。
被告:李家权,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家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家 辉
人民陪审员 韦 靖 文
人民陪审员 钟 月 莲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