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5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58号
原告:吴秤全,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塘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真,广西藤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覃晶晶,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壮族。
被告:南宁小旋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梁新,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负责人:秦德荣,总经理。
原告吴秤全与被告覃晶晶、南宁小旋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吴秤全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秤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秤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38元,减半收取计168.69元,由原告吴秤全负担。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谢 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