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1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15号
原告:刘土南,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刘金池,男,194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贤,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刘土南与被告刘金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土南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土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土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土南负担。
审 判 员 叶来庆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