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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215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215号 更新时间:2017-12-27 10:42:45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15号

原告:刘土南,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刘金池,男,194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贤,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刘土南与被告刘金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土南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土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土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土南负担。

审 判 员 叶来庆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