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1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1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住所地:郁南县。
负责人:黄仕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济锋,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明,该行职员。
被告: 黄镜生,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 郭秀贤,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与被告黄镜生、郭秀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49元,减半收取计619.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叶来庆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