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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487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487号 更新时间:2017-12-27 10:42:46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487号

原告:钟荣梅,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孔勇权,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陆丽平,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钟荣梅与被告孔勇权、陆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叶来庆与人民陪审员岑汉泉、周少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荣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勇权、陆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荣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勇权、被告陆丽平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给原告;2.请求判决被告孔勇权、被告陆丽平连带支付从2016年10月0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暂计至起诉时为3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日,被告孔勇权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交付给被告后,由被告孔勇权亲笔签名向原告出具《欠条》。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孔勇权至今未归还借款。另,被告陆丽平为被告孔勇权的妻子,本案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归还。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孔勇权、陆丽平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夫妻关系。2016年9月2日被告孔勇权向原告钟荣梅借款12000元,并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过任何借款本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2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钟荣梅诉请被告孔勇权、陆丽平偿还欠款12000元有其提供的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孔勇权、陆丽平应按所签订的欠条内容归还借款12000元给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如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钟荣梅主张从起诉日起至还清款日止计算逾期利息,没有超过上述标准,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其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勇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12000元给原告钟荣梅。

二、被告孔勇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 2016年10月3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钟荣梅。

三、被告陆丽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50元,公告费560元,合共667.50元,由被告孔勇权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孔勇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来庆

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