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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928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928号 更新时间:2017-12-27 10:42:46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928号

原告:冯亚贤,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郁南县联力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西宁大道周坚连房屋首层右侧。

法定代表人:林永锋。

原告冯亚贤诉被告郁南县联力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亚贤、被告郁南县联力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理人林永锋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原告的木柴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2月4日因生产发展需要向原告购买木柴共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原告的木柴款人民币2000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

2、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贰万元。

被告答辩如下:一、本合作社欠冯亚贤木柴款20000元是事实。至于还款,本合作社并没有以诸多理由拖欠不还,合作社确因经营不善造成了资不抵债的现状,实暂无偿还能力,合作社部分股东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结果导致无法商议解决还债问题。

被告向法庭举证如下:

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证明郁南县联力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收益情况。

2、会议记录,证明会议记录情况。

3、股东投资表,证明郁南县联力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情况。

4、身份证,证明各股东身份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4年、2015年期间,原告冯亚贤向被告郁南县联力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供应木柴。2016年2月4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木柴款2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郁南县联力黄栀子合作社欠2014年、2015年柴款20000元,并加盖被告印章。被告此后一直未支付款项给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柴款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将木柴供应给被告,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给原告。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木柴款20000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应由被告将20000元的款项支付给原告。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郁南县联力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000元给原告冯亚贤。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郁南县联力黄栀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