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4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049号
原告:冯伟杰,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冯海桐,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冯子坤,男,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冯北新,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区玉英,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冯伟杰与被告冯海桐、冯子坤、冯北新、区玉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冯伟杰于2017年9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海桐、冯子坤、冯北新、区玉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伟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伟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伟杰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