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99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994号
原告:罗冠球,男,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罗冠球与被告魏镜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冠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镜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冠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结清拖欠原告在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做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魏镜芝在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聘请原告在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做保安工作,一直拖欠工资未结,原告追讨多次未果,有欠条清单一张作为依据。请求解决。
原告罗冠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欠条清单,证明被告欠原告的欠款情况。
被告魏镜芝没有做出答辩。
被告魏镜芝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魏镜芝雇请原告罗冠球在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做保安工作,每月劳动报酬1800元,自2016年5月起被告魏镜芝已没有正常发放并开始拖欠原告罗冠球的劳动报酬(工资),直至2017年7月,共欠原告15个月劳动报酬(工资)未发放。2017年7月30日,被告魏镜芝书立《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欠鸿源华庭保安工罗冠球贰万柒千元正(¥27000元)工资(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欠条由被告魏镜芝本人签名并加盖指模。立下欠条后,被告仍未支付,经原告追收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时初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结合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应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宜。被告魏镜芝雇请原告罗冠球在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做保安工作,原告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工资),但被告拖欠未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告魏镜芝尚欠原告15个月的劳动报酬共27000元未付,有被告魏镜芝书立《欠条》为凭。被告魏镜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被告魏镜芝于2017年7月30日书立给原告收执的《欠条》,本院予以认证。
综上所述,原告罗冠球起诉主张要求被告魏镜芝给付劳动报酬(工资)27000元的理据充分,有被告魏镜芝书立《欠条》为凭,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魏镜芝拖欠原告罗冠球劳动报酬(工资)共27000元未付属实,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镜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动报酬27000元给原告罗冠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魏镜芝负担(上述费用原告罗冠球已预交,被告魏镜芝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返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