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99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995号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郁南县都城镇牛圩河开发区第一幢3号(飞凤车站斜对面)首层。
经营者:陈胜。
被告:陆灿林,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陆灿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灿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陆灿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