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24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246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饶郁进,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芳,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饶郁进、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饶郁进、谢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饶郁进、谢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9.27元,减半收取计8479.64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卢志浩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