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8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1087号
原告:陈志明,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黄婉颜,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陈志明、黄婉颜与被告魏镜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明、黄婉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镜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志明、黄婉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被告魏镜芝继续履行合同将位于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幢*房(证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号)过户到原告陈志明、黄婉颜的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魏镜芝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1月10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由原告将位于郁南县连滩镇邱某春旧宅上第二排的一块土地(证号:郁府国用(2010)第**号,面积80㎡)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被告以现位于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幢*房(毛坯房)作补偿,原告再补现金60000元给被告,在交楼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也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2017)粤532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也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法。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原告得知是因被告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他人保管。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明显是违法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魏镜芝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志明、黄婉颜(曾用名黄才英)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0日,魏镜芝作为甲方,陈志明、黄婉颜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将其享有的位于郁南县连滩镇邱某春旧宅上第二排(证号:郁府国用(2010)第**号,面积80㎡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方用于建造楼房,楼房建成后,甲方在该楼房的十楼提供一套160㎡的毛坯房给乙方使用,交楼时乙方再支付60000元给魏镜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2013年1月16日,陈志明、魏镜芝到郁南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陈志明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30日支付55000元、5000元给魏镜芝。2014年10月23日,魏镜芝作为权属人取得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幢*房(证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153.83平方米,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经本院向魏镜芝询问,魏镜芝承认陈志明、黄婉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协议书》上记载的“该楼房的十楼提供一套160㎡的毛坯房”是指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幢*房;因魏镜芝于2015年向他人借款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他人保管,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魏镜芝陈述陈志明、黄婉颜已于2014年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入住,
另查明,本院受理黎某泉与魏镜芝、郭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78号],黎某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78-1号民事裁定,查封魏镜芝所有的位于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幢*房等多个房屋。2014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魏镜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黎某泉清偿借款170000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因魏镜芝、郭某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黎某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期间,陈志明、黄婉颜认为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幢*房为其交易所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7)粤5322执异24号执行裁定,认为陈志明购买涉案房屋不存在过错,其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魏镜芝名下位于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幢*房的执行。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陈志明、黄婉颜与魏镜芝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陈志明、黄婉颜已履行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付款的义务,魏镜芝只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助陈志明、黄婉颜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陈志明、黄婉颜请求魏镜芝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志明、黄婉颜与被告魏镜芝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魏镜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协议书》,协助原告陈志明、黄婉颜办理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鸿源华庭*幢*房(证号:粤房地权证郁字第***号)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该款原告陈志明已预付),由被告魏镜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