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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068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068号 更新时间:2018-01-05 10:55:4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1068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灿,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该社职员。

被告:何志强,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林碧霞,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志强、林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