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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109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109号 更新时间:2018-01-05 10:55:4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宾某某,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郁南县某村委会出纳,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某某在担任郁南县某村委会出纳期间,利用协助某人民政府开展某村委会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明知其家庭不符合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以贫困户的名义通过村委会向上级申请到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2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宾某某将20000元危房补助款退还到郁南县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的危房改造专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身为村委会干部,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贪污扶贫款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认为自己是符合申请条件正常申报而由上级批准获得危房改造款,申请的条件就是申请人唯一住房是属于泥砖房就符合条件。有参加过镇政府组织的学习,但内容不详细,也没有看过相关的书面文件,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

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宾某某在担任郁南县某村委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某人民政府开展某村委会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以自己名义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领取了20000元的危房改造款。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宾某某将20000元危房改造款退还到郁南县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为:县发改局)的危房改造专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主要证实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宾某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经省审计出宾某某等人的违规领取危房改造款的问题,后郁南县检察院控申科将线索转反贪局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5月10日对宾某某传唤到案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3、宾某某申请危房改造资料、郁南县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划拨危房改造资金资料、危房改造资金签领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宾某某个人银行流水、宾某某退回2万元危房改造资金资料,主要证实宾某某以2014年度家庭年纯收入为4000元为由在2015年申请危房改造资金,并于当年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宾某某也于当年将房屋完成改造,当年政府验收合格后划拨的危房改造资金二万元的情况。后来2017年2月22日,县发改局发函某人民政府,要求追回宾某某等五名村干部违规领取的危房改造款,宾某某于同月23日将2万元退回县发改局的账户。

4、调取证据通知书、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证实在2004年以来政府推动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按照粤贫明电(2009)1号、粤贫办(2010)39号文,要求各级必须抽调专门力量,配合镇村干部开展此项工作。其标准就是同时具备低收入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具体主要是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无房户。具体申领程序为:要求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5、户籍资料、村委会成员花名册,证实宾某某的身份户籍情况。2014年初担任郁南县某村委会委员。

6、宾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案件卷宗复印件情况说明,主要说明本案的有关复印件的材料的出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宾某甲、沈某某、宾某乙、唐某某(均是某村委干部)的证言。证实当时镇政府召开会议传达有关危房改造的文件精神,并下发到村委会。在2013年起危房改造工程中村委会主要是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014年宾某某已提出过危房改造申请,但由于名额少没有通过,2015年宾某某继续提出申请,当时他们知道被告人宾某某是不符合申请条件,只是因为碍于被告人是村委干部,与自己是同事所以村委会开会通过同意并上报,之后经过上级审查同意批准了,获得了2万元危房改造款。2017年2月上级认为被告人宾某某不符合条件而退回了2万元。

2、证人陈某、张某某(某政府农办工作人员,负责危房改造等工作)的证言,证实有关危房改造政策文件是通过电子邮件、开会、发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各个村委会干部传达。危房改造的程序是由村民申请,村委会评议通过后报镇政府,镇政府调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条件后就提交到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确定了名单后就由镇政府、村委会张榜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就动工兴建,验收合格后就发给改造款。在2015年村委会上报农村危房改造户名单的时候,他们已经发现申报的名单中有2名是村委会书记。在发放了补助款后经审计,发现宾某某等人不符合申请条件,后来宾某某将2万元退回发改局专户。

3、证人何某某(县发改局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前由县扶贫办负责危房改造工作,后才由他们县发改局负责。他在县发改局分管危房改造等工作,其中城乡建设股负责具体工作。2015年的危房改造对象是唯一长期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其流程为农户自愿向村委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评议公示,然后由镇政府审核,县发改局审批。期间经公示,相关审批、竣工验收后就拔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县发改局将有关文件转到镇一级,村委是由镇政府去宣传、解释、贯彻落实。具体的入户调查就要由镇、村委干部共2人以上入户调查。危房改造申请户的资料是需要经过村委、镇、县发改局三级审批,主要由村、镇两级审核为主,因为村委、镇对该村、镇申请户的情况熟悉。2015年省下达给郁南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950户。2015年有宾某某等9户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领取了危房改造资金。

4、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2015年10月开始在某政府农办工作,具体负责“三支一扶”工作,同时帮助整理一户一档资料,补填有关入户调查表和其中的一些纸质档案并签名。她不知道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于2013-2016年在某政府农办工作,协助危房改造工作,2014年某的危房改造指标大概60多个,2015、2016年指标逐年增多。入户调查一般是由村委干部做,镇的驻村干部有可能去农户家中做过调查。2015年8月县发改局才要求他们建立一户一档资料,所以部分表格是后期补充填录的,为此还调配了其他股室的人员来做资料并填上农办的工作人员的名字。在做资料期间,她曾发现其中一个申请户是村委书记而向陈某提出过,但她没有和分管领导讲过,不知道陈某是否向领导讲过。

6、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9月调入县发改局城乡建设股工作,是办事员。按照上级要求,2015年下半年才开始对危房改造户的资料规范管理,完善了“一户一档”的资料。要求村委和镇干部对拟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并跟踪。县发改局在每个阶段都会对各镇村的申请户进行抽查。事前她们不知道有人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资金。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11年至2016年担任某政府副镇长,分管危房改造等工作。具体工作就由农办的陈某负责,他在相关资料上签批。危房改造工作很大部分是需要村委会干部做的,因为他们对村民的情况比较了解。他们镇政府是组织过所有村委干部传达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精神。他们要求是村委干部和驻村干部到申请农户家中实地调查,但实际上是否这样操作他就无法确定。2017年初宾某某等五个村委干部就退回了2万元到危改专户。

8、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他在2011年之后就担任县发改局城乡建设股股长。2014年约4月份开始他们部门就负责危房改造工作。2015年下半年开始对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规范管理,并要建立“一户一档”,他们主要是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20%-30%的申请户入户核实相关资料。当时提交有关资料时没有任何人对他们讲过宾某某等人是村委会干部不符合申请条件。后来经审计发现宾某某等人存在违规领取补助款的情况,并已责令他们退出了有关补助款。

(三)被告人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2011年4月至2017年5月担任某村委会出纳。房子是2013年农历八月开始兴工,2015年11月才建成入伙,占地68平方米两层半共约180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家庭收入约二万元,在2015年申请到危房改造款20000元,当时不知道自己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条件,认为只要名下没有房产,所住房屋是泥砖房就可以申请。村委书记去参加过某政府有关危房改造的会议,会后书记有向其他村委干部传达,并传阅有关文件,但具体文件名不记得。他上报申请后,有镇干部来调查核实,亦有县的相关部门人员来实地考察,除了申请书及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验收表上签过名,其他资料上的签名不是他亲笔签名。因为拍照时旧房屋已推倒,所以旧房屋的照片是拍摄邻居的旧房子,自己户也不是贫困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担任村委会干部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扶贫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领取了20000元的危房改造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宾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宾某某在整个贪污犯罪过程中,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提起公诉前已积极退清赃款,根据被告人宾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被告人宾某某的辩解问题。经查,被告人宾某某有将别人的旧屋照片作为自己的旧屋照片的虚假行为提出申请,且被告人宾某某担任村委会干部期间,在协助政府对国家的扶贫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工作时,是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亦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有关文件的学习,之后被告人宾某某在工作中有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资金,违规领取了20000元的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其行为就构成了贪污,所以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宾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