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10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郁南县某村委委员、治保主任。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少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伍某某在担任郁南县某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郁南县某镇人民政府开展某村委会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明知其家庭不符合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贫困户身份、上报虚假收入等方式,以其本人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补助,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0元据为己有。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将20000元危房补助款退还到郁南县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的危房改造专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郁南县某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虚报,申请是经过层层报批获准后才取得款项,不属于贪污行为,也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
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伍某某在担任郁南县某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郁南县某镇人民政府开展某村委会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以自己名义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款,违规领取了20000元的危房改造款。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将20000元危房改造款退还到郁南县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为:县发改局)的危房改造专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伍某某的立案决定书,主要证实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3日对伍某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经云浮市审计局审计出伍某某等人的违规领取危房改造款的问题,后郁南县检察院控申科将线索转反贪局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5月11日对伍某某传唤到案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3、调取证据通知书、伍某某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资料,资料显示伍某某以2014年度家庭年纯收入为3100元为由在2015年申请危房改造资金,并于当年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伍某某也于当年将房屋完成改造,当年获得政府验收合格后划拨的危房改造资金二万元的情况。
4、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郁南县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的拨款依据、2015年某镇危房改造补助款签领表、伍某某的银行流水、关于要求伍某某退回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函及退款凭证,证实县发改局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5日通过转账形式二次共拨款2万元到伍某某个人账户并签收。后来2017年2月22日,县发改局发函某镇人民政府,要求追回伍某某等五名村干部违规领取的危房改造款,伍某某于同月23日将2万元退回县发改局的账户。
5、调取证据通知书、有关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文件资料,证实在2004年以来政府推动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按照粤贫明电(2009)1号、粤贫办(2010)39号文,要求各级必须抽调专门力量,配合镇村干部开展此项工作。其标准就是同时具备低收入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具体主要是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无房户。具体申领程序为:要求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6、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郁南县2015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报告、省审计关于云浮市2016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证实省审计派注组对云浮市2016、2015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郁南县某镇的宾锦钊等五个村干部违规获取危房改造款等情况,并要求郁南县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7、伍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案件卷宗复印件情况说明,主要说明本案的有关复印件的材料的出处。
8、调取证据通知书、2014年村(居)委会成员花名册、伍某某户籍证明,证实伍某某的身份户籍情况,是成年人,2014年初担任郁南县某村委会委员。
9、证明,证实伍某某在2014年3月至2017年5月担任第六届某村民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韦某某(2014-2017年担任某村委会书记、主任)的证言,证实村委会干部都有参加镇政府组织的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文件学习。2014-2017年伍某某担任某村委会治保主任。危房补助是由村民自己提出,经评议通过后就由所属片区村委干部收集整理资料上报,经上级层层审批通过后张榜公示,如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动工建房,经相关验收合格后就发放补助款。2015年伍某某申请了危房改造,得到2万元,后来经审查,伍某某不符合申请条件,伍某某将2万元退回了县发改局。
2、证人许某某(2014-2017年担任某村委会副主任)的证言,其证言与韦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表示在某村委会评议伍某某提出的危房改造时,他就明确提出过伍某某是村委干部有经济收入,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但他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亦对伍某某提出过这意见。
3、证人袁某某(2014-2017年任某村委会干部)的证言,其证言与韦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称曾经有村干部提出过伍某某是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不过该意见没有被采用。
4、证人覃某某(2014-2017年任村委干部)的证言,陈述称她担任村委干部后就被抽到镇计生办工作,对村委的工作很少参与,对伍某某申请危房改造的情况不是很清楚。
5、证人陈某、张某某(某镇政府农办工作人员,负责危房改造等工作)的证言,证实有关危房改造政策文件是通过电子邮件、开会、发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各个村委会干部传达。危房改造的程序是由村民申请,村委会评议通过后报镇政府,镇政府调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条件后就提交到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确定了名单后就由镇政府、村委会张榜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就动工兴建,验收合格后就发给改造款。在2015年村委会上报农村危房改造户名单的时候,他们已经发现申报的名单中有2名是村委会书记。在发放了补助款后经审计,发现伍某某等人不符合申请条件,后来伍某某将2万元退回县发改局专户。
6、证人何某某(县发改局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前由县扶贫办负责危房改造工作,后才由他们县发改局负责。他在县发改局分管危房改造等工作,其中城乡建设股负责具体工作。2015年的危房改造对象是唯一长期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其流程为农户自愿向村委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评议公示,然后由镇政府审核,县发改局审批。期间经公示,相关审批、竣工验收后就拔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县发改局将有关文件转到镇一级,村委是由镇政府去宣传、解释、贯彻落实。具体的入户调查就要由镇、村委干部共2人以上入户调查。危房改造申请户的资料是需要经过村委、镇、县发改局三级审批,主要由村、镇两级审核为主,因为村委、镇对该村、镇申请户的情况熟悉。2015年省下达给郁南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950户。2015年有伍某某等9户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领取了危房改造资金。
7、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2015年10月开始在某镇政府农办工作,具体负责“三支一扶”工作,同时帮助整理一户一档资料,补填有关入户调查表和其中的一些纸质档案并签名。她不知道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于2013-2016年在某镇政府农办工作,协助危房改造工作,2014年某镇的危房改造指标大概60多个,2015、2016年指标逐年增多。入户调查一般是由村委干部做,镇的驻村干部有可能去农户家中做过调查。2015年8月县发改局才要求他们建立一户一档资料,所以部分表格是后期补充填录的,为此还调配了其他股室的人员来做资料并填上农办的工作人员的名字。在做资料期间,她曾发现其中一个申请户是村委书记而向陈某提出过,但她没有和分管领导讲过,不知道陈某是否向领导讲过。
9、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9月调入县发改局城乡建设股工作,是办事员。按照上级要求,2015年下半年才开始对危房改造户的资料规范管理,完善了“一户一档”的资料。要求村委和镇干部对拟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并跟踪。县发改局在每个阶段都会对各镇村的申请户进行抽查。事前她们不知道有人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资金。
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11年至2016年担任某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危房改造等工作。具体工作就由农办的陈某负责,他在相关资料上签批。危房改造工作很大部分是需要村委会干部做的,因为他们对村民的情况比较了解。他们镇政府是组织过所有村委干部传达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精神。他们要求是村委干部和驻村干部到申请农户家中实地调查,但实际上是否这样操作他就无法确定。2017年初伍某某等五个村委干部就退回了2万元到危改专户。
11、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他在2011年之后就担任县发改局城乡建设股股长。2014年约4月份开始他们部门就负责危房改造工作。2015年下半年开始对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规范管理,并要建立“一户一档”,他们主要是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20%-30%的申请户入户核实相关资料。当时提交有关资料时没有任何人对他们讲过伍某某等人是村委会干部不符合申请条件。后来经审计发现伍某某等人存在违规领取补助款的情况,并已责令他们退出了有关补助款。
(三)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2014-2017年危房改造申请条件,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他担任某村委治保主任,联系合水、三亩片区,有关农林水、扶贫、危房改造等专项工作都是由分管片区的村干部各自跟踪负责落实。在2015年他提出了申请危房改造,当时村委会干部在会议上没有对他的申请提出异议,但在私底下村委委员许某某就对他说是村委会干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他听到后继续抱着申请获批准就好,申请没有批准就算的态度继续申请危房改造款,并经镇政府、县发改局审批获得了2万元的危房改造款。2015年他参加过镇召开的关于传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会议。有关他的危房改造“一户一档”的资料是其他村委干部按照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条件标准而填写的,不是真实的资料。他的房子是2013年在原位置推倒重建,2014年8月兴工,施工断断续续,2015年才全部建好入伙,占地60平方米,三层共180平方米。后来他将2万元退回了危房改造专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担任村委会干部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扶贫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领取了20000元的危房改造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伍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在整个贪污犯罪过程中,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提起公诉前已积极退清赃款,根据被告人伍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被告人伍某某认为其没有虚报,其申请是经过层层报批获准后才得到款项,不属于贪污行为,也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伍某某担任村委会干部期间,在协助政府对国家的扶贫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工作时,是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亦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有关文件的学习,之后被告人伍某某在工作中有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资金,违规领取了20000元的国家的危房改造资金,其行为就构成了贪污,所以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家 辉
审 判 员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文
二O 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