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财保1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财保19号
申请人:莫邦剑,男,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申请人:林乾深,男,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人莫邦剑与被申请人林乾深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莫邦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林乾深在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郁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莫邦剑以其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的房屋作担保。
1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查封被申请人林乾深在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郁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封价值额满100000元止,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二、查封申请人莫邦剑所有的位于郁南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